为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全方位、多层次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正在积极推动和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为统一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将养老机构划分为五个等级。

2019年12月31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并明确“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

2020年4月,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供地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时参考使用。

2020年5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确定14个省市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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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发布后,各地陆续出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评定对象、职责分工、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01评定主体


各地均由省级民政厅负责组建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按照县、市等分级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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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评定对象


关于评定对象范围,除依法办理登记、满足《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的基本要求外,还增加了运营时间和床位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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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申报要求


关于申报等级还特别要求了机构首次申请评级的等级不得超过三/四级,部分地区对往年已参加评级的机构设计了等级过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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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评定程序


关于评定程序均采取机构自评、申请,评定委员会审核材料及现场审核,并于每年开展抽查复评。等级评定证书有效期3年,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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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方面,主要以2018年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2020年4月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作为评定依据。


其中,浙江省、上海市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制定了各自细化评定细则。北京市此前已发布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分值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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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分值表(试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