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招用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运营奖、内设医疗机构奖、服务质量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申请与审核、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予以“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的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一)保障基本。主要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补,推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二)注重导向。聚焦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医养结合、运营管理等重点领域,扶持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三)体现公平。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四)综合评价。统筹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信用等情况实施奖补,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市民政局主管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工作,区民政局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做好有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奖补资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三)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按照规定不需要年检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补资金:(二)在卫生防疫、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四)存在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奖补项目包括招用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运营奖、内设医疗机构奖、服务质量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招用持证人员奖包括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和招用专技人员奖。持证养老护理员指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以及持原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本市技能水平评价证书的护理员。专技人员指具有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采用员工制方式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或者专技人员,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招用持证人员奖:(二)承担养老服务补贴业务或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的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三)设有保基本床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未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建养老设施,委托其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其运营方可以申请招用持证人员奖。申请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的,其养老护理员的基本工资应当符合本市关于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规定。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比例。具体比例为:养老护理员五级为20%,四级为40%,三级、二级、一级为60%;专技人员为60%。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奖补额度×(提供规定服务实际月数÷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数)〕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实际入住机构保基本床位的老人数÷机构入住老人数)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二款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在本机构或设施内实际提供服务的持证人员奖补额度)(一)自主投资并运营2家以上养老机构或者2家以上长者照护之家的机构;(二)运营管理2家以上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的机构。运营管理的机构应当经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要求50张以上,单个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要求10张以上。自主投资并运营2家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自主投资并运营2家长者照护之家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运营管理2家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取得前款奖补的,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奖补20万元;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长者照护之家,奖补10万元;每多运营1家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奖补10万元。
第四章 内设医疗机构奖
养老机构内新设置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除外),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正常运营的,可以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奖。对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奖补50万元。在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达到一定等级,或者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达到一定等次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服务质量提升奖。对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在其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其中从四级升为五级的,按照补差原则给予5万元奖补。对连续三年获得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但三年内只享受一次。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连续六个月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0人/月(签约服务周期不低于1个月)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月新增加100人,奖补15万元。市民政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补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时间、方式、要求等具体信息。符合奖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更新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资金的规范使用作出承诺,与所在区的民政局签订《承诺书》。民政等部门可通过“一网通办”等方式简化手续、规范程序,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政策的内容、条件、标准等事项,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指导与便利服务。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等共享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信息,不再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及机构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定。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列入预算安排。养老服务机构所获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日常运营成本。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定期开展抽查,通过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申请与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奖补政策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奖补资金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发放的奖补资金。各区相关部门在落实市级奖补项目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政策宣传发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金保障,并制订符合本区特点的运营补贴政策,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2020年度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3号)同时废止。《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为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为扶持和促进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2015年,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招用持证人员、品牌连锁经营予以奖励性补贴;2017年,再次出台《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7〕6号)。2018年,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3号),将招用持证人员奖覆盖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述政策实施以来,总体上促进了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规范发展,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养老服务机构的好评。2019年,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本市既有的两个“以奖代补”文件(以下简称“原文件”)既有不相适应的方面,也有需要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平性问题。原文件仅适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的导向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需要予以调整完善。二是有效性问题。比如,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比较局限。规定用于固定设备添置、人员培训、公用事业支出等方面,但机构现实运营的成本集中在人员工资、社保、房屋租金等方面;政策受益面有待拓展。如品牌连锁奖的政策口径相对紧,与鼓励品牌连锁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发展性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养老服务发展明确了新的要求,比如,《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要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并明确与“以奖代补”政策挂钩,对养老服务日常经营、等级评定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予以奖补,而原文件没有体现相关要求。四是政策统一性问题。原文件分别针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机构,但是在奖补项目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相同,需要合二为一。2019年下半年以来,市民政局对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有关补贴政策全面梳理与评估,并与市财政局就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反复研究。2020年5月,在调研的基础上,市民政局草拟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之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次会商,并分头征求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招用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运营奖、内设医疗机构奖、服务质量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申请与审核、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文件明确适用于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即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二)关于奖补原则。一是保障基本,即强调基本养老服务。二是注重导向,即聚焦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最重要的若干方面,如队伍、服务质量、医养结合、运营管理。三是体现公平,即强调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同等政策待遇。四是综合评价,即侧重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促进服务质量整体提升。(三)关于奖补条件。分别对可以申请与不可以申请两种情形予以规定。一是申请者必须在执业时间、备案、年检等方面同时满足条件。二是发生四类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与原文件相比,新增了日常质量监测为“较差”等次的情形。(四)关于奖补项目。设置了五个项目,较原文件新增两个。1.招用持证人员奖。延续原文件规定。主要调整在于:一是对奖补对象予以了延伸。延伸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建养老设施的运营方。二是申请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增加限定条件。将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养老护理员基本工资标准作为申请奖补的条件。三是奖补标准提升。招用不同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其奖补资金标准从原来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别作了提升,奖补力度加大。比如,原招用三级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奖补标准原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现调整为60%。2.品牌连锁运营奖。原文件只针对自主投资运营的品牌养老机构(奖补15万元),新文件提高5万元标准。另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一是将长者照护之家纳入,对自主投资运营的品牌长者照护之家给予奖补(10万元);二是对公建民营的委托品牌运营方给予奖补(10万元)。3.内设医疗机构奖。与原文件保持一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为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4.服务质量提升奖。为本次新增项目。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对连续三年日常质量监测为“优秀”的养老机构,拟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5.家庭照护床位经营奖。将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2019年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中相关内容归并于此。即对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连续六个月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0人/月(签约服务周期不低于1个月)的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月新增加100人,奖补15万元。(五)关于申请与审核。《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流程。首先,市民政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补申报工作。其次,符合奖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再次,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及机构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定。最后,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将奖补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开。(六)关于奖补资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保障、使用、监管等要求。其中,奖补资金由市级彩票公益金每年纳入预算安排。(七)关于对各区的要求。要求各区做好政策的宣传发动,指导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各区还要提供相应资金保障,制订符合本区特点的运营补贴政策。(八)关于实施日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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